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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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