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外,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审批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单位)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点(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点),集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事项。 嘉善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服务点,主动公开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设置网上依申请公开服务箱,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和申请。 第三条 公共服务点的具体职责是: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咨询、查阅等服务; (二)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转办服务; (三)负责服务事项的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打印、复制、资料发放等服务; (五)办理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公共服务点工作人员业务接受县政府办公室指导,日常工作接受指定单位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服务对象通过嘉善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受理箱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相关服务。 公共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点不接受依法应当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公开事项。 第七条 公共服务点按以下程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一)服务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工作人员进行网上数据录入; (三)工作人员转发有关行政机关; (四)工作人员做好数据保存。 公共服务点应当即时将申请转发有关行政机关。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转办时间和原因。 第八条 公共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着装得体,举止庄重;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咨询解答,准确明了;方便群众,及时办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九条 实行亮牌办公。公共服务点指示牌应当悬挂于醒目位置;工作人员台牌应当置于办公桌上,亮明身份。 第十条 实行岗位无缺位制。公共服务点应当有1名以上工作人员,明确顶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首办制。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负责咨询解答和事务处理;需要交接班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公共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每年3月31日前,由指定单位公布公共服务点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咨询、查阅政府信息的事项类型及其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事项类型及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办法;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