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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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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鲜茧收购资格审核上报
2
内容

鲜茧收购资格审核上报

3
依据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4号令
《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浙经贸轻纺[2008]24号
4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

5
办理要求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申请要件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经营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2、资金证明;
3、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蚕农合作社需提供合作社章程。
县级经贸(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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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8
办理地点
亭桥北路111号三楼县经济贸易局市场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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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按省经贸委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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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嘉善县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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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周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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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8412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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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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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单位的投诉办法
县经济贸易局办公室8422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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