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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名称 | 鲜茧收购资格审核上报 | 2 | 内容 | | | 3 | 依据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4号令 《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浙经贸轻纺[2008]24号 | | 4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 | | 5 | 办理要求 |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 | 申请要件 |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经营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2、资金证明; 3、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蚕农合作社需提供合作社章程。 县级经贸(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经贸委。 | 7 | 相关表格 | | | 8 | 办理地点 | 亭桥北路111号三楼县经济贸易局市场贸易科 | 9 | 办理时限 | 按省经贸委规划定 | | 10 | 责任单位 | 嘉善县经济贸易局 | 11 | 责任人员 | 周励群 | | 12 | 联系方式 | 84127591 | 1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14 | 监督投诉单位的投诉办法 | 县经济贸易局办公室8422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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