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科、室、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各科、室、所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给局办公室,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开展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十三)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十四)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十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进行梳理,确定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和《嘉善县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由局办公室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第九条 各科、室、所提供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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