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新居民事务局信息主动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我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六)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七)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从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更新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报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网。我局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 第九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居民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