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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编制《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www.jiashan.gov.cn;指定地点为:水利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4122941。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水利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4122941,传真号码:0573-84124830,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环北东路138号,邮政编码:314100,电子邮箱地址:slj@jiashan.gov.cn。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嘉善县政府网站上下载《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可按规范填写和发送。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嘉善县监察局举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嘉善县监察局的通信地址:嘉善县嘉善大道126号,邮政编码:314100。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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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水利建设相关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防汛防旱防台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二)抢险救灾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十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十五)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十六)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十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明确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从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本单位更新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当报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单位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二)本单位设立公共查阅点,公开政府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 第九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和《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本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本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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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和《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本单位指定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或者从嘉善县政府门户网站(www.jiashan.gov.cn)上下载。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单位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通过网上受理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嘉善政府门户网站(www.jiashan.gov.cn)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网络系统接收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四)通过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点提出服务申请的,由公共服务点转办本单位。本单位收到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本单位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信息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单位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能够确定具体办理机构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当面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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