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六)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七)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